2008-7-6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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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林匹克憲章
[size=3][color=Blue]奧林匹克憲章 (Olympic Charter ),漢語亦稱奧林匹克章程或奧林匹克規則,是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為發展奧林匹克運動制訂的最高法律文件,憲章對奧林匹克運動的組織、宗旨、原則、成員資格、機構及其各自的職權範圍和奧林匹克各種活動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也是約束所有奧林匹克活動參與者行為的最基本標準和各方進行合作的基礎。
現行的《奧林匹克憲章》於1996年7月18日由國際奧委會在美國亞特蘭大第105次全體會議上批准生效。該憲章分基本原則、奧林匹克運動、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和奧林匹克運動會共計6部分組成74款,對奧林匹克運動的思想、組織、活動和制度等重要方面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闡述奧林匹克運動的宗旨,確定奧林匹克運動的目標,規定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方向;
界定奧林匹克主義和奧林匹克精神等重要概念,奠定了奧林匹克運動實現其目標的思想基礎;
將奧林匹克運動組織體系以法律條款的形式固定下來,對奧林匹克大家庭的各個成員,特別是三大支柱(即國際奧委會、國家奧委會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在這一運動中各自的位置、功能、任務以及相互之間的關係作了清晰表述和規定;保證了各自的獨立性和互相聯繫的關係,提供了與奧林匹克運動相應相稱的組織基礎;
界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基本內容如奧運會、大眾體育活動及奧林匹克教育與文化活動。 [/color][/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