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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4 08:23 bbb1188
法律援助簡介

[size=3][color=blue]法律援助政策,是要確保有合理理由在香港法院採取法律行動的人士,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為實行這項政策,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資格審查(means test)及案情審查(merit test),才可獲得法律援助。
現時,申請人每年的財務資源如不超過169,700元,便符合資格,按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申請法律援助。在二零零零年七月,我們透過調整可扣除豁免額,令本港符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的家庭所佔的百分比,由原來的48%增至58%,現時約有一百萬個中低收入家庭,符合資格申請法援。

除普通法律援助計劃外,法律援助署亦推行一項「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的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為財務資源超過普通計劃限額但又不超過471,600元的申請人士提供民事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旨在提供法律援助予一些涉及對於個人,而非商業機構,造成顯著傷害或不公正,而應優先以公帑協助訴訟的個案。為了維持輔助計劃在財政上可以自給,我們必須將計劃規限於有相當大機會索回賠償的金錢索償。

輔助計劃提供法律援助予索償額可能超過港幣六萬元的個案,包括人身傷亡、醫療、牙科或法律專業疏忽申索。計劃亦適用於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而不論索償額數目的補償申索。

在二零零一年,輔助計劃下處理的申請中,因不能通過案情審查而遭拒絕法援的個案佔13.2%,另有3.3%的個案因不能通過經濟資格審查而遭拒絕法援。這些數字並不顯示輔助計劃的申請資格定得過嚴。雖然如此,政府當局已有一套全面的機制及時間表,以檢討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資格上限。這套機制包括:周年檢討,以計及通貨膨脹;每兩年一次的檢討,以同時反映訟費的增減;及每五年一次,就評估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資格準則的檢討。我們相信這些定期檢討,足以確保限額能緊隨經濟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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