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1 00:38 bbb1188
申請

[color=Blue][size=3]申請  

申請人一般以傳票提出申請,申請要有宣誓文件(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支持;宣誓文件須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對方。你必須用 誓章或誓詞 來證明已把文件送達對方。請參閱「法院訴訟文書樣本」檔案。如欲查閱檔案,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職員查詢。  


對方可以呈交誓章或誓詞,提出反對申請人的申請。誓章或誓詞必須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在接獲對方提出反對的誓章或誓詞後,為回覆對方的反對,可另作一份誓章或誓詞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對方。至此,訴訟各方非經法庭頒令批准,不得再提交任何誓章或誓詞。  


聆訊  

傳票的聆訊由聆案官或高院原訟庭法官聽訟,日期由法庭編定。聆訊後,法官會宣讀決定。除非法官特別頒令傳召證人作證,否則在聆訊中不應傳召證人作證。法庭只會考慮誓章或誓詞所列舉的證據及訴訟各方的論點。這樣的聆訊程序就如載於本系列第5冊 「法庭審訊、聆訊如何進行」 內 「無須傳召證人的審訊聆訊」 的一節。  


法官會在聆訊終結時頒令或判決,法官通常會命令聆訊中敗訴的一方付訴訟費用。訟費命令或會指定付訟費的時間;可能是在正審終結後支付,亦可能是即時支付。  [/size][/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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