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1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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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與舉證責任
[color=Blue][size=3]證據與舉證責任
訴訟當事人必須搜集證據支持其案情。一般而言,提出指控的一方有責任提出證據證明所指屬實(舉證責任)。然而實際做法須視乎法庭的指示而定。法庭或會命令被指控的一方舉證。證據的形式有很多種,包括言證、書證、物證,例如證人所作的口頭證詞、文件、照片、物件或物料、錄音或錄像的磁帶或磁碟、或在任何磁帶或磁碟上的電子資料等等。
原告宜儘早取得所有證據,特別是證人以書面作證的陳述書(證人是指目睹事件經過及將會出庭作證的人)。同樣地,被告在收到申索陳述書後,亦應準備證人陳述書。(申索陳述書是一份附於令狀的文件,原告在該文件中列明案情事實及向被告提出的各項申索。)至於應如何擬備證人陳述書,請參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提供的 證人陳述書樣本 ,該文件可在存放 「法院訴訟文書樣本」 的檔案內找到。
在訴訟開始了司法程序,而法官未正式審訊之前,你可能要進行審訊前的其他法律程序(請參閱下文)。這些法律程序包括:申請修訂申索陳述書或答辯書等通稱為「狀書」的文件、申請時間寬限以便完成法庭的規則或指令所定的程序、就狀書的內容提供更清楚詳盡的資料等。上述程序稱為非正審法律程序,設定這些程序的目的是確保訴訟各方為訟案做好準備工作,證據也準備妥當,法庭審訊可以順利進行。 [/size][/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