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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1 00:33 bbb1188
與訟方是有限公司

[color=Blue][size=3]與訟方是有限公司  


在高等法院進行訴訟,凡是有限公司的一方,都必須由律師代表,除非得到司法常務官許可,才可由公司董事代表;要得到許可,就必須向司法常務官申請。你可以基於公司無能力負擔律師費或其他充分的理由而提出申請。這樣的申請必須有公司董事的宣誓文件(即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連同證物支持;連附於宣誓文件的證物包括:可以顯示公司現時經濟狀況的已核數賬目及銀行來往賬戶,以及董事會決議授權有關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的記錄,這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你的申請是基於其他充分的理由,你就必須將陳述這些理由的文件及支持這些理由的證物一同宣誓作證。至於是否給予許可,完全由司法常務官酌情決定,申請人對此決定無權上訴。關於如何辦理申請,你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職員或高等法院登記處職員查詢。  


如訴訟是在區域法院進行,原告授權的董事須宣誓說明已獲董事會授權代表公司進行訴訟,並將宣誓文件(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送交法院存檔,宣誓文件須連附經公司秘書核證的董事會決議記錄作為證物。法團被告可由被告正式授權的人代表進行訴訟。  [/size][/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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