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9-10 09:30
bbb1188
離婚<<女方不一定得到贍養費
[size=3]雙方離婚,不一定由男方給予贍養費,是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而定的。在此曠情況下當然是由男方給予贍養費, 這是由於女方沒有獨立的經濟能力, 與及女方的收入與資產低於男方, 因為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給予贍養費。
贍養費是離婚或分居協定或其他書面協定中規定的,在申請離婚時,配偶可以向另一方配偶要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的支付方法有很多種,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一次付清,按月支付最為常見。按月支付對預算來說更好些,但一次付清(lumpsum payment)贍養費則可以保證受付方能真正收到協定規定的全部金額。按月支付的贍養費在受付方再婚後將停止,但支付方再婚或與新伴侶同居後不能停止。
而在判贍養費的準則上,決法庭會考慮多個因素,其中包括:
一. 雙方的操守及行為;
二. 雙方的入息,賺錢能力及財富;
三. 雙方的經濟需要及支出;
四. 離婚前的家庭生活水平;
五. 雙方年齡及結婚期間的長短;
六. 雙方為家庭作出的貢獻。
法庭在判決贍養費數額時, 會考慮多種因素, 例如婚姻雙方各自的入息、賺錢能力、財產和財源、各自的經濟需要、義務及責任、婚姻未決裂前的家庭生活水平、各自為家庭幸福所作的貢獻等因素。
法庭亦可以在頒贍養費令之後,在情況改變或獲得新的證據下,例如付款一方再婚以至有新的家庭負擔,重新釐定贍養費的水平。不過,不少離婚人士指出,因為法庭並沒有進行調查的資源,以至有一些人能成功地蓄意隱瞞財產, 以達致減少贍養費的數額。
現時香港有關贍養費的安排,是由香港法例第16 章《分居及贍養令條
例》(Separation and Maintenance Orders Ordinance)及第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所規定。
除此以外,離婚雙方亦可以不經法庭的程序,以協議形式訂明有關的贍養責任。現時香港並沒有中介組織落實贍養費令之執行,如果因未能收取贍養費而導至經濟困難,可以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據接觸有關個案的社工透露,現時的制度對收取贍養費一方( 絕大部分為女性)造成相當大的困難及壓力。
《分居及贍養令條例》規定在一些特定情況之下, 例如丈夫酗酒、吸毒、遺棄妻子等,妻子可根據條例,向法院要求發出分居及贍養令。在某些情況下,丈夫亦可以同㆒條例要求與妻子分居。命令內容包括申請人不再有義務與其配偶同居、將該婚姻所生育的子女管養權交予配偶、訂明交予配偶及子女的贍養費數額及付款方式等。
贍養令的執行, 主要是靠贍養費一方主動服膺, 現時香港並沒有任何主動執行的行政制度或措施,要待收贍養費一方向法庭提出訴訟,由法庭作出有關的強制。如果付贍養費一方拒絕或拖欠贍養費, 則接受贍養費一方可循民事途徑向付贍養費一方追討。
法庭會向欠款人發出拘禁傳票, 欠款人須出庭應訊,接受法庭就其經濟能力進行審查。如果法庭判定債務人是蓄意不遵從贍養令的規定,則可發出扣押令判定債務人入獄,或發出緩期執行的扣押令,命令判定債務人以每月分期付款的方式償還拖欠的贍養費。如果欠款人沒有出庭應訴,則法庭可發出出庭令,如判定債務人仍不出庭,則會發出拘捕令,令法庭執達吏拘捕判定欠債,將欠債人提堂。除拘禁傳票外,其他常用的執行贍養令的措施包括押記令( 以欠款一方名下的財產支付贍養費欠款)及禁制令( 禁止欠款一方離港, 以促使欠款人按判決令繳付款項) 。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凡已針對某贍養費支付人(maintenance payer)發出任何贍養令,而:
(a) (i) 法院信納該支付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ii) 法院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支付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或
(iii) 該支付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
(b) 在須支付予該支付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則法院可按照所訂立的規則,命令將該等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並將扣押所得的款項付予指明受款人(即贍養費的受款人)。 [/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