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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30 06:07 bbb1188
大律師和律師分別

[size=2]律師 ---- 律師 (Solicitor) ,大律師 (Barrister)

工作簡述
(1)律師 (Solicitor) 律師的工作十分廣泛。當事人可直接與律師接洽。
一般律師主要工作是與訴訟無關的,包括:
--監督財產的授與
--管理遺產
--草擬遺囑
--處理有關僱傭、婚姻及公司註冊的法律問題
--須為聆訊做準備工作,例如接見證人及簽發令狀 律師的工作大致可分四類:

i) 辦理轉讓證書
當一所房屋或其他物業買賣按揭時﹐須辦理手續﹐將業權轉讓。有關文件便是在律師樓擬就及簽名蓋章使業權由一方轉讓給另一方。

ii) 訴訟

訴訟就是在法庭上提出民事或刑事的起訴和答辯。在裁判署或區域法院等初級法院﹐律師可代表當事人出庭。在高等法院﹐除非聆訊在內庭進行﹐否則律師必須委託大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庭﹔而他本人則負責處理有關訴訟的準備工作﹐例如整理證據、會晤證人、草擬答辯和進行初步訴訟等。

iii)諮詢

律師大部份時間用於向當事人提供口頭或書面上的法律指導。小至一宗輕微的交通違例案件﹐大至一宗巨額生意交易﹐均可成為諮詢的問題。當事人藉此知悉各類事情在法律上的立場。

iv) 一般事務

包括成立公司、商標註冊、草擬遺囑、處理遺產託管和繼承、離婚及贍養費、執行貸款合約、股票交易、公司轉讓、合營、商品買賣等。

(2)大律師 (Barrister) 大律師的工作主要是代表當事人出庭抗辯。他/她必須以當事人的利益作依歸,絕不

能考慮個人的利益或對他/她及其他人的後果。大律師亦在複雜的證供或法律觀點上為律師提供意見。 大律師常被視為「法律顧問」﹐而其專業則統稱為「大狀」。他的工作包括下列各項﹕

i) 諮詢

一經律師委託﹐大律師隨即對一件民事或刑事案的法律立場提供意見。在提供意見時﹐大律師會指導當事人應否進行訴訟﹐同時會列出其他可行辦法﹐運用他/她在法律程序及補償方面的知識﹐分析案中的事實﹐衡量不同法律行動可能取得的利益﹐然後向當事人提供意見。

ii) 辦案的準備

在民事訴訟中﹐大律師必須:
--在審訊前﹐精確地掌握一切與訴訟有關的要點
--在起訴狀(如果他/她是代表原告)或答辯狀(如果他/她是代表被告)上列出這些要點
--指示律師﹐準備訴訟時須呈堂的證據
--在刑事訴訟中﹐大律師要花大部份時間﹐事先預備須發問的問題﹐盤問證人的策略﹐以及應該強調某些重要事實或法律重點

iii)出庭

出庭時﹐大律師的任務是:
--代表當事人陳詞﹐用質詢及盤問的方法﹐找出案中的事實
--分析證據﹐衡量互相抵觸的證據的輕重﹐然後作出最後陳詞
--代表當事人出庭申請保釋、減刑及處理其他中間的訴訟程序 [/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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