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30 06:03 bbb1188
嚴重傷人

[size=2]嚴重傷人

香港法例第212章第17條, 就係我們所講的 '傷人17' 了, 這罪行可以說已經很嚴重呢, 因為干犯此罪者, 最高刑罰是 [終身監禁] , 你說多麼嚴重!
條例內容是這樣說的:-
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或意圖抗拒或防止任何人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
(a) 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或
(b) 向任何人射擊;或
(c) 拉動扳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企圖用上膛槍械向任何人發射,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

另外,我們常說的 ' 傷人19 ' , 就是條例內第19條的傷人罪, 內容是這樣的:-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大家都是傷人罪, 但為什麼一條是 '終身監禁' 而另一條是 ' 監禁3年 ' 呢 ? 其實在決定控罪時, 受傷嚴重與否並不太重要, 最重要是 '意圖' , 第17條比第19條要証明的意圖0多的是, 而第19條顯然沒有說明意圖, 所以嚴重性及判刑亦有所分別.

此外, 第39條亦是我們常見的條例, 內容說明只要身體造成傷害便已足夠, 傷害包括流血, 嚴重瘀傷, 抓傷, 擦傷等等, 所以勸喻所有君子 ' 動口不動手' 為上策. 如有需要, 請找警察先生幫忙呢 ![/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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