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30 06:01
bbb1188
謀殺罪
[size=2]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 條,犯謀殺罪是要判處終身監禁的。除非被告人犯罪時未滿18歲,否則法院並沒有任何減輕判刑的酌情權。
根據法律上的定義,謀殺是指被告人故意殺人或故意嚴重傷人而致受害者死亡。在Dyson[1908]一案中,法院裁定被告人的謀殺行為必須導致受害人在受被告人傷害後1年又1日內死亡。
依據著名案例 R v Blaue [1975],即使被告人的行為並沒有造成受害人當場死亡,但受害人是受到被告人的傷害,在醫院中拒絕輸血而不治身亡,亦足以裁定被告人謀殺罪名成立。這是因為被告人傷害受害人是受害人死亡的主因。
即使被告人辯稱他沒有殺人意圖或沒有傷害他人的意圖,控方只須證明被告人沒可能不會意識到其行為會令受害人死亡或重傷,就足以構成謀殺。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2 條 《謀殺》
「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終身監禁。但如法庭覺得被裁定犯謀殺罪的人在犯罪時不足18歲,則法庭對該人應判處終身監禁抑或較短刑期的監禁,具有酌情決定權。」 [/size]